金融界4月2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万年青提问:您好,董秘。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直接开董事会提议下修可转债转股价格,是否违反了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呢?公司准备如何处理?
公司回答表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公司股票价格自年8月26日披露《关于万青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提示性公告》起至今一直处于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状态,且根据公司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不向下修正“万青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内容,已说明“从年3月2日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万青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万青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已披露《关于万青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提示性公告》,因公司股价一直处于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状态,故不适用“预计触发”提示性公告的情况,且公司公告中已说明董事会后续审议计划,所以公司认为此次提议下修转股价无需再提前披露《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提示性公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作者:公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