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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条意外被撕毁 债主自行拼接获法院支持 法制吴亚东 法制通讯员陈志龙
借据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应当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日常借贷关系中,很多当事人因欠钱向不还,于是找各种机会将借据撕毁使之灭失。那么,贷方的借据被撕毁,且以撕毁的借条作为证据起诉,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2011年12月,被告王某兴以做生意急需周转为由向童某华(现已去世)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李某*提供担保,期限至2012年3月。
借款逾期后,童某华于2012年8月晚在家中与被告王某兴的朋友苏某章一起时,苏某章趁其不备将借条原件撕毁,童某华遂向派出所报警,并有相关出警记录。童某华捡回被撕毁的借条原件,进行了重新粘合。
次日,童某华分别向苏某章及向王某兴打电话讨论补写借条的事情,并录了音,但被告王某兴未补写借条,直至2012年11月童某华因病去世,欠款仍分文未还。
于是,由童某华的法定继承人童某秋、许某英、童某津、童某香、许某娥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兴偿还借款13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诉讼费。五原告还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拼接过的借条,以及二份录音材料。
被告王某兴辨称,其已经还清该笔借款,借条原件已经当面撕毁,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算清楚,互不相欠。各原告作为童某华的继承人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根据借条复印件起诉被告王某兴没有事实依据。
在庭审中,双方对借款13万元均予以认同,但对未归还欠款而撕毁借条事实,出具重新粘贴的借条原件的不完整提出异议。
法院根据警方录音材料证据综合分析,被告的朋友苏某章将借条原件撕毁,虽被撕毁,但这些残片经粘黏后可清楚辨认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借款金额、期限等内容,且与五原告提交的借条的复印件内容基本一致,这些证据在时间、地点、人物、所涉金额数、事态发展等方面能相互佐证,在该案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案外人苏某章所撕毁的“条子”就是本案所涉《借条》原件残片。
此外,被告王某兴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归还了借款,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兴借款未归还。李某*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永定县法院承办法官童秉湘解释说,五原告所提供的借条虽为拼接而成,由于撕毁的借条不具备书证的合法性,但这些残片经拼接后可清楚辨认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借款金额、期限等内容,并能在本案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那么,该撕毁的借条经过拼接后可以支持贷方的举证证据。可以说,这张借条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也能基本反映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